(相关资料图)
8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乐山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首部规范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从历史文化保护、生态文明、旅游文明、公共场所文明、医疗文明、乡村文明等14个方面,对公民文明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针对常见、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如维护公共秩序、文明驾驶等现象的规范处理作了细化、补充,形成了重点突出而又具体明确的乐山市文明行为规范体系。
▲乐山大佛
“文明规范,对推动乐山市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具有重要意义。”乐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保护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夹江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文物古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文化展示、非遗传承、爱国教育和民俗活动等。
同时,《条例》总结了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好的做法;创造性制定多项制度,明确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需动态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重点治理工作方案;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公益宣传内容;明确相关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根据该《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违反该《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实施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参加志愿者组织、助残、助医、维持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等公益性社会服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机关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编辑 郭宇 责编 官莉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标签: